敦煌市法院:农房改造起纷争 当庭调解并履行

“我愿意当庭给付4万多元的工程款,以后我们还是好兄弟”。
“没问题,以后有事兄弟你尽管说。”


炎炎夏日,敦煌法院第一法庭内洋溢着和谐的音符。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代理人与被告张某一起坐在被告席上,手拉着手、面带笑容,说着彼此暖心的话语。原来,2022年7月,张某与敦煌某建设工程公司协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设工程公司包工包料在张某原有的宅基地上新建住房,约定房屋总造价为180000元,同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该建筑工程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购买材料,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2022年10月工程竣工后,张某对房屋予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建筑工程公司核算,张某尚欠建筑工程公司55000余元工程款未付,双方因修建过程中部分细节有不同意见,产生分歧,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官多次跟双方当事人沟通,经两次主持调解,原被告终于消除心结,握手言和,并彼此拿出手机,面对面转账、即时收款,当庭履行工程款40000余元。
该案系农村农房改造工程引发的纠纷,妥善有效化解,既保障了农户的切身利益,又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新农村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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