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吓坏”保安 这理找谁说?——白银平川区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某保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原系某单位职工,退休后由被告某保安公司将其派遣至被告某用人单位,为该单位提供劳务(保安)。被告某保安公司为其公司工作的100余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并于2022年5月12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关于更换参保人员的通知”,增加了李某某。保险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零时起对原告李某某进行投保。2022年5月10日8时许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用人单位上班期间,因门外突然窜入的老鼠,李某某受到惊吓,其在躲避过程中扭伤腰部,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李某某“腰1椎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后”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官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已经退休并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李某某与被告某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为该公司提供劳务,由该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报酬,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保安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原告李某某给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突然出现的老鼠受到惊吓,因反应过激而扭伤腰部,遭受了人身损害,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被告某保安公司未及时给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亦未尽到岗前安全培训等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李某某的损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因本身缺乏对突发情况的预判,心理素质弱,且对工作环境出现的意外情况以及对自身安全保护缺乏注意义务,结合其实际年龄,应认定自身也具有过错,故其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保安公司与被告某用人单位订有协议,且该事故系意外事件,同时被告某用人单位在管理用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为员工购买保险。保险作为一种保障措施,可以在员工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时提供赔偿。如果企业未能为员工购买保险,一旦员工发生意外事故,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是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安全素质,实现安全工作的基础。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一方面,及时购买相应的保险可以有效保障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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