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还辱骂法官 法院:拘!
执行法官是守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忠诚卫士,他们用实际行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守职业使命的他们应受到人们尊重。
但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辱骂执行法官,最终自食其果。
(一)
挑战执法权威的王某
01
2022年10月12日,静宁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7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
2023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辱骂、威胁执行人员,并故意逃避执行,态度恶劣。
(二)
拘!
本院对王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异地定点摸排蹲守,7月24日17时,在宁夏固原市对其予以拘传。
期间,王某亲属多次阻碍执行,拨打110报警,诬告我院执法人员非法拘传当事人。
同日17时10分许,在宁夏固原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我院执行人员顺利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拘传带走。
当日23时30分许,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5万元,并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执行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王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然辱骂执行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格的侮辱,更是对法律的藐视。其行为性质恶劣,必须予以司法惩戒,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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