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赔偿2.9万余元
案情
2022年8月10 日,王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某公司的金毛犬突然蹿出扑向王某,王某受到惊吓,人车摔倒在地,造成王某腰部受伤。某公司将王某送至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治疗,并为王某支付医疗费用3167.42元。经该医院临床诊断,王某为左侧髂骨翼骨折;L2-5椎体骨质增生;骨盆(左髂骨外)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同年11月7日,平凉市崆峒区中医医院X线片示:左侧髂骨翼骨密度增高。
同年11月7日,王某委托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评定误工、护理及营养时限。鉴定意见为:误工期限评定为120天,护理期限评定为30天,营养期限评定为30天。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
裁判
崆峒区法院审理后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因某公司未对其饲养的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疏于管理,导致其金毛犬扑咬骑电动车路过的王某,王某因此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某公司应对王某的损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9034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犬类在宠物中最常见,但宠物即使经过驯养仍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其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作为养犬人,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饲养犬类的备案手续,而且携带宠物犬外出时,也应该用束犬链牵引并佩戴安全嘴套,注意避让小区内的居民。
正因如此,《民法典》在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时,适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当出现某些法定事由时,如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责任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作为受害人的一方,首先个人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主动维权。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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