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遮光引纠纷,拒不执行被判刑——白银平川区法院办理首例因采光权纠纷案件引发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近日,平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二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积极履行民事执行案件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宣告缓刑,历时两年的执行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案情回顾:
一
2002年,田某某、曹某某、段某某三人分别购买位于某某路段南侧楼房1单元101室、1单元102室、2单元102室房屋,楼房阳台外墙南侧约1.3米处仅有约1米高的围墙,屋内采光良好。2010年,被告周某甲和周某乙在该栋楼北侧围墙上强行砌了3.7米高的墙,此墙遮挡阳光,致使三原告房屋内常年无阳光,特别是冬春季节无光阴暗,室内阴冷无法居住。为维护田某某、曹某某、段某某合法权益,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甲、周某乙北边围墙正对田某某、曹某某、段某某三家阳台,围墙与三家住宅中间间隔仅1米左右,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当平房墙体最高高度为2.5米时,该楼房1单元101室、1单元102室、2单元102室房屋无日照遮挡,意味着周某甲、周某乙北边房屋围墙高度超过2.5米的部分,影响到了原告三家的采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上述规定,周某甲、周某乙家北边房屋围墙超过2.5米的部分侵害了被告三家的采光权,应予拆除。遂判处,周某甲、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自家北边房屋围墙超过2.5米的部分。后周某甲与周某乙不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2021年10月,田某某、曹某某、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2023年5月,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三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件是我院受理的首例因采光权纠纷案件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获刑的案件。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阳光之于生命非常重要,原告三人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其日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的房屋围墙影响了原告三人房屋的采光和日照,妨碍了三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及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二人应该拆除围墙中超过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的部分。而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二人拒不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
法官提醒:
阳光对于居民而言至关重要,采光情况影响着房屋的温度、空气、湿度情况,也关系着房屋的价值。当采光权受到影响时,居民有权利在法律规定和鉴定机关鉴定意见范围内主动维护自己的日照权力。同时也告诫大家,应当积极履行判决、裁定判决义务,不应无故拖延时间,拒不执行,否则等待你的将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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