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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07-11 16:20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小娟与小刚原系夫妻,二人于2021年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后小刚出现侮辱谩骂、拿刀威胁、殴打小娟的暴力侵害行为。2022年年底小娟返回娘家生活,小刚多次至小娟娘家打闹,且情绪激动,存在暴力拉拽、踩踏大门等不理智行为。小娟于2023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刚离婚并主张小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审理经过】

  对于小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小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故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四、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对于小娟起诉离婚纠纷一案,小刚表示同意离婚,但否认实施过家庭暴力,不同意赔偿。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中严重缺乏平等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矛盾不断积累并激化,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但小娟执意离婚,小刚亦表示同意,鉴于双方和好无望,对于小娟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小娟主张小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结合离婚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查明的情况,法院认定小刚遇事不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言语、行为冲动,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对小娟身体、精神上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确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综合分析小刚的过错程度、恶劣程度、侵害结果等因素,酌情支持5000元。

  【判决结果】

  一、小娟与小刚离婚

  二、小刚赔偿小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权,是危害社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前提。

  近年来,我国对遏制家庭暴力的力度一直在加强,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从司法层面给施暴者立威、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要厚植反家庭暴力的法治土壤与社会土壤,体现法律的权威,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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