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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灵台县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03-28 10:16 来源: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灵台县法院受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件承办人于立案后72小时内,发出灵台县法院2023年度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案情简介

  史某与周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史某多次家暴周某。2023年3月17日晚9∶30分左右,史某因琐事殴打周某,周某趁史某进厨房拿刀之际,光脚跑出家门,躲避到邻居家报警,后在警察的制止和协助下,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史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周某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使周某每天都生活在不安与恐惧之中,为保证其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周某出院后向灵台县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史某对周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史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责令史某迁出周某住所。

  法院裁判

  经审查,根据周某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史某殴打周某头部、四肢等部位,造成周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其暴力行为对申请人周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确有威胁,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二人住所属史某婚前个人财产。据此,裁定禁止史某对周某实施殴打、辱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史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驳回周某要求史某迁出二人住所的请求。

  如史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日,承办法官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保护令,并对史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史某当场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保证控制自己的言行,遵守保护令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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