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好“执行口号”,限制“失信人翻筋斗”
“喂,法官吗,我后天要去江苏打工,需要买飞机票,但告知我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飞机票。”......
近日,一位三十出头的小伙子来到玉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进门的第一句话就是:“请问我咋买不上飞机票?”执行干警核实身份后,经查询该男子郝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正是因为“限制高消费”这个执行“紧箍咒”,迫使其无法上天翻出“筋斗云”。
该名男子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出门打工,疫情解除后迫切急需外出时需乘坐飞机,在购买飞机票时提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遂到法院咨询缘由。2022年本院在执行某商业银行申请柳某、马某、单某、郝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同时也对郝某等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查明缘由后,郝某虽不是实际借款人,但按照法律文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干警遂向郝某释法明理,郝某也认识到自身问题,但本案执行标的额太高,且因之前疫情影响,收入有限,无法一次性偿还。鉴于此,执行干警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案款分期履行,减轻被执行人的还款压力,郝某也表示将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请求尽快将自己被限高的信息屏蔽。至此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法官有话说:
限制消费令---指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费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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