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法院执行法官情法并用化解探视权纠纷顺利让父爱回归
近日,榆中法院执行局巧妙化解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不仅依法保障了离异父亲对孩子享有法律保护的探视权,而且维护了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充分彰显了执行工作力度和温度。
2021年3月,张某和常某因感情破裂,经榆中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母亲常某抚养,张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然而,在张某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却受到常某的阻挠,导致父女难以见面。张某思女之情无处可寄,无奈之下于2022年2月10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局赵志亮法官受理了此案,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他对张某的思女之情感同身受,为了让张某父女早日见面,父女亲情回归,赵法官没有一刻耽误,第一时间联系常某询问了事件原委。
考虑到如果不彻底解开张某和常某的积怨,强制执行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不利于后续探视权的实际履行,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于是,赵法官对常某进行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告诉她“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大人之间的矛盾不应该牵扯到孩子,不管大人之间有怎样的恩怨,张某始终是孩子的父亲,如果不让她见父亲,成长中没有父爱,可能会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定期让孩子与父亲团聚,可以有效弥补家庭解体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更何况,过去的事情已经过去了,婚姻失败造成的伤害也不能一直逃避,勇敢面对才能更早迎接更好的生活”。
沟通过程中,赵法官苦口婆心、暖心开解,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告知常某行使探视权是张某的法定权利,常某有义务配合,并且鼓励常某早日打开心结乐观生活。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常某的态度渐渐转变,表示愿意接受执行法官的建议,安排孩子和张某见面。
当天,赵法官陪同张某与常某和孩子见面,见面后,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调和,双方放下各自成见,态度逐渐缓和。张某拿出为孩子准备好的零食和玩具,和孩子玩耍,听着孩子一声声的“爸爸”,张某感动不已。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张某顺利行使了探视权,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常某也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今后愿意配合张某行使探视权。
在诸多执行案件中,抚养权纠纷类案件是最为特殊的,既要处理好情与法的交织,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直以来,对此类案件,榆中法院始终秉持了柔性执行的理念,“执”法“行”情,保证执行一个案件,挽救一份亲情,让家事案件执行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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