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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租期间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应区分款项类别后合理分配

23-02-15 09:02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常欢

  原标题:【以案释法】承租期间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应区分款项类别后合理分配

  案情简介

  张某在村集体划分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并于1991年12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1年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张某之子张某1,使用面积为240m2。张某一家先后在院内建造多间房屋并向多人出租,2012年,原告从他人处转租了院内涉案房屋八间,经装修后用于经营淋浴室;2020年4月1日原告与张某之子张某2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院内涉案铺面8间及中间锅炉房租给原告使用,年租金40000元,租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同年,涉案院落被城建部门征收,被告张某1委托被告张某2于2020年1月25日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屋尚未交付,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已打入被告张某1账户。被告一家于2020年12月搬出涉案院落,原告向被告张某2及被告张某1之子缴清了全部房租并于2021年4月搬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搬迁奖励、室内装修补偿费共计119349元。

  经查,被告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为40291元,估价对象为“用于经营的淋浴室”,面积为120.92 m2,补偿期限为6个月,室内装修补偿为84809元,其中地砖评估面积140 m2,墙砖面积310.6 m2,PVC吊顶面积165 m2,供暖设备一套,塑钢门有16个且规格相同共计23.28 m2。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当获得部分补偿款,应如何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补偿款73547元。

  案例评析

  被告房屋被征收时,原告的租赁期尚未届满,被告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6个月,亦未超出原告的承租期限,征收行为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对其利益造成影响,而被告作为出租方,征收行为使其房租收益无法实现,故被告获得的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应包括原告无法经营所致的损失及被告的房租损失;故被告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中扣除被告的房租收益损失,剩余款项应为原告经营获利损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时认为自己也曾进行了装修,但征收补偿款中装饰装修补偿系对被征收时尚存的部分进行补偿,故征收补偿款中针对原告装修部分所补偿的款项应由原告所有;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因经营需要自己烧锅炉,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显示供暖设备的补偿内容与庭审查明的原告实际情况相符,且原告提交的照片可以显示其使用的暖气片系第三人出具的证明中予以补偿的白色合金暖气片,故被告所得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中的供暖设备补偿款应由原告所有;原告提交的照片可以证明其安装有多扇塑钢门,庭审中原告称自己安装有16扇塑钢门,此与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数量一致,而被告称自己也安装有塑钢门,但无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采信,故被告所得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中的塑钢门补偿款应由原告所有;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停产停业损失价格评估分户报告,其评估的面积为120.92m2,即原告经营的淋浴室面积为120.92m2,因原告经营项目的特殊性,其经营区域应大面积铺设地砖、墙砖并安装PVC吊顶,但第三人出具的室内装饰装修评估明细表中地砖、墙砖、PVC吊顶的面积大于原告的经营面积,而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自己也铺设地砖、墙砖并安装PVC吊顶,但现房屋已经拆迁,无法确定被告铺设地砖、墙砖并安装PVC吊顶的具体面积,结合原告经营面积及庭审中原告认可的被告房屋的情况,酌情认定室内装饰装修评估明细表中地砖、墙砖、PVC吊顶的面积中60%为原告为经营需要所铺设,故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中地砖、墙砖、PVC补偿的60%应由原告所有;现被告已取得了全部补偿款,故应由被告向原告给付。

  原告要求的搬迁费及搬迁奖励系对房屋所有人及时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后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进行的补偿,与房屋承租人无关,故对原告要求搬迁费及搬迁奖励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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