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文书不可取 合理维权有正途
近日,秦州区法院藉口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法庭调解无效,法官作出了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判决。在送达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因被告罗某不满裁判结果,拒不签收民事判决书,经过法庭工作人员多次上门送达并耐心释法说理后,罗某心中的愤慨和不满渐渐消散,最终签收了判决书。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作为案件当事人中的“败诉方”,或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正确理解裁判文书的理由;或因心中有气,不愿面对败诉后果,进而采取拒收法律文书等错误方式来表达对自身败诉的不满。殊不知这样错误的行为不仅不能阻止裁判文书的生效,还会耽误自己寻求合理维权手段的期限。
法官提醒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不服,切不可采用拒收文书等极端方式表达不满。可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再审等方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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