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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三金”有争议 划分举证责任解难题

22-12-26 14:45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徐某与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徐某为高某购买了黄金手镯、戒指、项链,即俗称的“三金”。后来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徐某起诉高某要求返给付的彩礼及三金。

  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依法受理了该案。庭审中,通过原、被告陈述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办案法官查明了彩礼的数额,但对于购买的三金,双方争议较大。男方徐某表示三金价值四万余元,购买后交由女方高某,但高某声称在二人产生矛盾吵架时,已经将三金归还于男方,三金价值两万元。对于三金在何处以及价值多少,双方各执一词,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农村一般情况推定,三金是男女缔结婚约时,男方出钱为女方购买,由女方佩戴保管的物品,因此三金在何处应当由女方举证证明,三金的价值由男方举证证明。最终,女方无法证明三金已交还给男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三金由女方持有;男方无法提供三金发票等证据,三金的价值由女方自认的两万元认定。一审判决后女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情侣在谈婚论嫁时,按照习俗男方往往会给付女方彩礼,并购买三金,倘若有情人终成眷属,无疑是锦上添花。如果双方未能走向幸福的终点,应当好聚好散,对于贵重物品,更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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