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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赔偿类案件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22-12-16 11:15 来源:秦安法院 编辑:靳佩佩

  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赔偿类案件。

  2021年12月9日,A某驾驶机动车为B某拉货,在某高速路口处右转弯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行人C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C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C某第一次治疗终结后,起诉法院,要求A某、B某及A某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残疾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5.3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A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C某认为新的赔偿标准的统计数据已公布,故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8.5万元,而A某、B某认为C某的各项赔偿项目还是应按照原审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针对C某诉求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从有利于避免造成赔偿权利人损失扩大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考量,应依照甘肃省新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经核算,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为28万元。A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针对C某的各项合理损失28万元,依法应由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万元;而C某的余下损失,本应由侵权人A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A某在为B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C某受伤,故对于A某应当赔偿C某的5.74万元,应依法由雇主即接受劳务的一方B某承担无过错的替代性责任。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赔偿类案件,应该按照重审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权利人诉求的赔偿数额,还是按照原审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权利人诉求的赔偿数额?

  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重审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理由为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更接近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的时间,对受害人更有利,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原审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理由为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已经结束,损害后果也已经发生,受害人依据法定标准所应当获得损失数额已在原审时固定下来。如果依据重审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可能会诱使受害人不断通过申请鉴定、再次上诉、申诉等方式,来获得更高标准的赔偿,从而造成赔偿义务人不堪其忧。

  笔者认为

  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赔偿类案件,应该按照重审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权利人诉求的赔偿数额。理由如下:

  第一,人身赔偿类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时间随之延后,而伤残赔偿金等相关损失的给付不存在支付利息的理由,相当于赔偿义务人因发回重审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受害人损失扩大,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

  第二,被告上诉致使一审法院判决未生效,受害人不能得到赔偿而及时有效的进行治疗,之后其需要支出更多的费用用以自己的治疗,按照重审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赔偿义务人为了延长赔付时间而选择恶意上诉,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实际的填补,符合损失填补原则。

  第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审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情形,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挥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既然法律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受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与原审相同。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受害人在重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按照新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有法可依。

  第四,对于人身赔偿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来确定权利人的各项损失。这里的“一审”实质上为有效的一审,而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赔偿类案件来说,有效的一审应为重新审理后的一审。因为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相当于原审法院的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都被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原审中的整个诉讼活动都归于无效;同时,案件在重审时,立案、送达、应诉、开庭、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环节都需重新进行,重审是一个全新的审理程序,所以,有效的一审应当为重新审理后的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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