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订婚后分手 彩礼退不退?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杨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互相了解了一个月左右后便仓促订婚。2021年6月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当地习俗,杨某给付刘某及其父母12.8万余元彩礼现金,并赠送了金戒指等首饰。订婚后,两人各自外出打工,期间,刘某觉得二人性格不合,便提出分手。杨某遂要求退回彩礼,因退还彩礼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婚时杨某给付刘某12.8万元及金戒指等首饰,在给付过程中虽未言明其性质,但结合本地习俗、财产价值、赠送与接收的主体等情况,应当认定金饰与12.8万元属于杨某家给付刘某家的订婚彩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杨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彩礼数额、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本地习俗及生活实际等,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杨某彩礼10万元并返还“三金”。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应当以自由恋爱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同时注意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等不正之风,切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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