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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应如何处理纠纷

22-11-08 16:57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案情简介】  

  裴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村无视频监控路段上行驶,袁某在其前方与被告同向而行,裴某称其为了躲避对面车辆并避免碰撞行人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摩托车的方式,致自己和摩托车一起摔倒,待裴某起身时发现袁某亦躺在地上。袁某当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十余天后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枕骨骨折、头皮挫伤、高血压病I级(高危)、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后袁某又入住天水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脑内血肿、高血压3级。事故发生数天后,袁某家人向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郊区交警大队报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属事后报案,现场证据无法提取,双方当事人询问材料无法形成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无法查清,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袁某申请,法院组织当事人随机挑选了鉴定机构对袁某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袁某伤情为“双侧叶脑挫裂伤致软化灶形成伴头晕、头闷,符合十级伤残”,并鉴定了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

  【争议焦点】  

  袁某和裴某之间是否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袁某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袁某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其撞倒受伤,但“现场证据无法提取,双方当事人询问材料无法形成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明书内容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但袁某确存在损伤,故本案应按一般侵权纠纷进行处理。

  根据袁某提交的录音内容可以认定袁某摔倒与裴某有关,再结合裴某在事发后告知在场人员去取钱并积极为袁某进行治疗的举动可以认定裴某存在一定过错致袁某摔倒受伤,故裴某对袁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袁某系七十多岁的老人,且患有高血压多年,故袁某在住院期间亦对其自身疾病进行了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双侧叶脑挫裂伤致软化灶形成伴头晕、头闷”,故将袁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高血压的临床症状本就包括头晕、头闷,故结合袁某的年龄及既往病史应当酌情减少裴某承担的责任。最终判决裴某承担袁某各项损失的70%,袁某自行承担自身损失的3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裴某主动要求履行判决。

  法官寄语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报警处理,有助于交警部门在无视频监控的情况下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划分各方责任,避免双方因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划分的大小等事宜各执一词,增加诉讼风险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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