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秦安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中,某商行与某酒吧达成买卖合同,由某商行向某酒吧供应酒水,某酒吧支付货款。但某商行按要求供应酒水后,某酒吧并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后酒吧经营者李某将酒吧注销登记。某商行索要货款无果后,将某酒吧经营者李某诉至秦安县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酒吧系丈夫王某偷拿其身份证注册登记,其未参与酒吧经营,应不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该酒吧系李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注册登记,王某管理经营酒吧时李某并未提出异议,亦未立即去办理注销登记,王某经营酒吧期间的收入也用来负担一定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考虑到李某与王某的特殊关系,应认定王某经营管理酒吧系李某授意,并不属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故法院判决酒吧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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