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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注销个体工商户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22-10-26 17:42 来源:秦安法院 编辑:靳佩佩

  基本案情

  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某商行与某酒吧达成买卖合同,由某商行向某酒吧供应酒水,某酒吧支付货款。但某商行按要求供应酒水后,某酒吧并未及时足额向某商行支付货款,后酒吧的经营者李某将该酒吧注销登记,某商行索要货款无果,将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时,李某称该酒吧系其丈夫王某偷拿其身份证注册登记,其未参与酒吧经营,应不承担付款责任。但经审理查明,该酒吧系李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注册登记,在该酒吧注册之后王某管理经营该酒吧时李某并未提出异议,亦未立即去办理注销登记,再结合其陈述,王某在经营该酒吧期间,收入也用来负担一定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考虑到李某与王某的特殊关系,应认定王某经营管理该酒吧系李某授意,并不属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该店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效力均及于李某,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某酒吧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由李某承担。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个体工商户字号的注销与否不影响经营者作为原个体工商户最终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虽然王某以李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登记成立某酒吧,但该酒吧经营收入也用于双方家庭日常的开销,故实际应属家庭经营,在该酒吧注销登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想当然地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来逃避法律责任,要知道,跑得了“庙”,却跑不了“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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