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按揭买房,分手了房子怎么分?
近日,秦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共同按揭买房引起的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在恋爱同居生活期间,由李某支付首付款,刘某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后期因双方性格不合而最终分手,分手后,对该房屋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协商无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向其过户房屋或者归还首付款。
经审理,争议房屋的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均系刘某与案外人所签,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房屋应当归刘某所有,对李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理应由刘某返还。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虽在事实上与婚姻关系类似,男女双方可能经过恋爱、订婚、举办婚礼而走到一起共同生活,但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不具有法律上丈夫、妻子身份,无法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权益,同居期间购得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双方共同财产。因此,恋人在同居期间购房的,应当协议明确房屋权属,以免将来造成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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