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法院:为何卖房不成反要赔钱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1月19日,原告谢某通过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经纪公司)与被告王某甲达成购买被告王某甲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房屋的协议,并支付定金3万元。2019年4月13日,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73万元,原告谢某于2019年4月14日之前支付被告王某甲房屋首付款30万元,同时被告王某甲为原告谢某办理房屋更名。后原告谢某按照约定陆续向被告王某甲支付房款共计393000元(包括定金3万元),而被告王某甲未按约定履行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的义务。经协商,2020年5月20日被告王某甲向原告谢某出具欠条一份,协议解除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承诺于2020年6月20日之前退还原告谢某已支付的393000元房款并愿意承担23000元损失,共计416000元,逾期每月承担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2020年9月30日被告王某甲返还原告谢某房款29万元,剩余房款及违约金至今未付。
现原告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甲返还房款余款12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王某甲则辩称,其向原告谢某出具欠条是Y经纪公司草拟,并且是在其喝醉的情况下所签署,欠条所载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仅同意退还原告谢某剩余房款103000元,但不承担利息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甲因在买卖房屋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二人协商解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王某甲向原告谢某出具欠条,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王某甲应依约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王某甲虽称该欠条内容是Y经纪公司草拟,欠条的上所载明的金额亦非其书写,并且其是在喝醉的情况下在欠条的落款处签字,认为该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王某甲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签署名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使如被告王某甲所说其当时为醉酒状态,但其在书写欠条后至今一年有余的时间内并未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欠条,故该欠条为有效合同,被告王某甲还款29万元后,尚余126000元未返还,对原告谢某主张被告王某甲向其返还126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法官提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一旦未依约履行己方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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