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秦州法院:原告未按时到庭 法院按撤诉处理
近日,秦州区法院平南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常因琐事争吵,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案件受理后,法庭干警提前三日将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原、被告,叮嘱双方要按时参加庭审,并告知双方不出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但到了开庭当天,被告按时应诉,原告却未按时参加诉讼。法庭干警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原告的电话却关机处于失联状态,等待许久后仍未见原告的身影,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
法庭审理并非游戏,神圣庄严的法庭纪律不容侵犯,原告的迟到和缺席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律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有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望各位当事人高度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必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审理的,应当提前向法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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