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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秦州法院:法官倾心化解离婚后财产纠纷

2022-07-27 17:28 来源:秦州法院

  无论是好聚好散的协议离婚,还是争执不休的诉讼离婚,达到离婚目的的夫妻为尽快从婚姻中逃离,有时往往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一次性解决。近日,七里墩法庭就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被告于2015年自由恋爱,2016年被告购买位于秦州区某小区住房一套,除首付款外,剩余款项为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17年4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原、被告诉讼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该房向银行还贷本息,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未作处理。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的房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在离婚诉讼中已积怨颇深,为避免矛盾激化,遂在庭前组织调解,过程中双方就争议的焦点即房屋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均申请对房屋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司法评估后,法官据评估结果做了充足准备。开庭时,法官认真倾听,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反复进行释法说理,指明利害得失,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最终经过法官2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争议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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