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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逞口腹之欲 一男子因非法狩猎获刑

22-07-01 15:25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偏偏有这么一些人,顶风作案,最终自食苦果。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判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带着五只猎犬和一把刀子来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镇对面山上,猎捕野猪两只。后孙某某将猎捕的野猪剥皮处理后放在自己的白色面包车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可续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元。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法条链接】

  法官提醒:非法狩猎,法律不容。切勿不顾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美好,只顾自己一己之私,口腹之欲。请对猎捕野生动物说 “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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