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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武都区法院:私挖红豆杉 获刑还罚款

22-05-24 17:16 来源: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红豆杉是世界上公认的濒临灭绝的珍稀植物,自然条件下,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被誉为“植物大熊猫”。近年来,陇南部分地区山头采挖“红豆杉”行为屡见不鲜,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武都区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市、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私挖乱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21年以来,区法院对多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行了判处。

  案情回顾

  一、张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1年3月6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康县王坝镇大水沟村山上擅自采挖红豆杉2株用于栽种盆景。同年6月24日,康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红豆杉并依法提取。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甘林院司鉴所[2021]环司鉴字第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持有的2株植株树种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的红豆杉(Taxus chinensis(Pilger)Rehd.),为我国一级保护植物。

  田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0年农历3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文县天池镇天池村天池社水搭沟的树林里徒手采挖一株红豆杉植物栽种于自家门前的地里观赏。后文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株红豆杉并依法提取。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植物)字[2021]395号物证鉴定书鉴定:文县公安局送检的1份植物检材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红豆杉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一级保护植物。

  三、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6年农历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礼县三峪乡滩峪村走亲戚,返程途中,王某某在滩峪村林中采挖疑似红豆杉2株,回家后栽种于花盆中。后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2020年,从2株疑似红豆杉上分出三根枝条进行栽种,均成活。接着,王某某将5株疑似红豆杉放置于自家院内。2021年9月23日,礼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该5株疑似红豆杉,依法提取后,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5株疑似红豆杉进行鉴定。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宁绿森司鉴字[2021]第857号鉴定书鉴定,涉案树种为红豆杉,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涉案树种红豆杉为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一级保护植物。同年11月16日,礼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和王某某将该5株红豆杉移栽于礼县王坝镇双坪村集体林中。

  法院判决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

  以上案件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案中的红豆杉是世界公认的珍稀濒危物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近年来红豆杉备受市场追捧,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导致犯罪,另外此类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道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通过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的处罚,起到了宣传作用,能够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危害红豆杉的严重后果,增强对危害红豆杉犯罪违法性的认识。同时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非法采伐、非法毁坏、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及珍贵树木的制品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刑法对珍贵树木的保护作了严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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