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欠124万!举报这些负债人线索有奖励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1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建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荣,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长官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804240250。
凡向本院举报刘建荣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建荣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刘建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6822.61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351 1911991002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2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杨广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广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广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盘克镇罗后村上庄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309262131。
凡向本院举报杨广成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广成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杨广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2483.42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1502 19993405517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3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杨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芳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芳芳,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高楼乡高楼村郝寺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809071647。
凡向本院举报杨芳芳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芳芳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杨芳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2483.42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1502 19993405517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4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俊刚,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西尚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6201280216。
凡向本院举报王俊刚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俊刚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王俊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45909.04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330 1810934721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5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郑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建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建东,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西沟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208180217。
凡向本院举报郑建东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建东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郑建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2312.16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330 1810934721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6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弥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弥绪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弥绪明,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新宁镇保健路。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503150411。
凡向本院举报弥绪明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弥绪明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弥绪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203.51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883 1810934739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7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周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伟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伟龙,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人民路。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805030415。
凡向本院举报周伟龙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伟龙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周伟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7308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390 181093472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6执悬8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姚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金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姚金平,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王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6311240437。
凡向本院举报姚金平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姚金平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姚金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402.81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390 181093472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思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思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思贤,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7407260840。
凡向本院举报李思贤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思贤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李思贤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83881.41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4612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10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徐恒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恒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恒杰,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蔡家庙乡齐沟门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405023118。
凡向本院举报徐恒杰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恒杰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徐恒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83881.41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4612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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