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还钱就被拘留了!甘肃法院悬赏6人线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文农与沈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满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满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满喜,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7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满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6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银与沈满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满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满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满喜,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7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满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2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喜红与沈满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满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满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满喜,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7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满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9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吕海云与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文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文强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文强,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方山村山庄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2180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文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文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文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91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宏聪与任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生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生忠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生忠,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李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102519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生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生忠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生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4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发廷与田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宝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宝忠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宝忠,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余丁乡余丁队人,现住银西铁路甘宁段YXZQ-8标段环县甜水镇北街项目部。身份证号:6421241979123029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田宝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田宝忠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田宝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56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东东与张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炜,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93号人,个体户,现住环县环城镇蜀湘楼。身份证号:6228011989052502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鲁旭与宋建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建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建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建宏,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震湖乡张撇村张垴组人,农民,住本组。身份证号:6422231990061616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建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建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建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45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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