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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悬赏!提供甘肃这些人线索可以领奖金

2022-03-21 10:45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艳会与杨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建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建龙(曾用名杨东东),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周湾村周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2181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建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建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建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45.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亦菲与张海涛、孙乐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13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海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海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海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2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明明与陈乐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乐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乐乐,女,汉族,1995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老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516176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乐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乐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乐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汉兴、张芳霞与李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涛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涛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涛涛,男,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二合塬村周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3211714。

  凡向本院举报举报被执行人李涛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8254.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仕高与李逢春、武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逢春、武向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仕高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逢春,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行政村郑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2142718。

  被执行人武向琴,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环县耿湾乡郝东掌行政村温掌队人,农民,住环县县城锦江花园2号楼2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3102127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逢春、武向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逢春、武向琴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逢春、武向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65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强与龚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小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小强,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岔村梁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1172531。

  担保人龚成,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岔村梁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302257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小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小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小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9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于振堂与李彦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彦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彦林,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街198号。身份证号:622822195902260015。

  担保人鹿菊平,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现住环县环城镇北街198号。身份证号;6228221963092000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彦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彦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彦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513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正平与王希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希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希虎,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白家掌村白家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51010175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希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希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希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钊琴与张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恒,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枣树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12191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恒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恒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恒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14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定娥与梁俊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俊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俊虎,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住环县环城镇滨河路65号2栋2单元305室。身份证号:622822197307253311。

  凡向本院举报举报被执行人梁俊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891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志勋与刘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宏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志勋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宏伟,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老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3111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宏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宏伟实施拘留的,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宏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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