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瓜州县法院:投保拒赔起纠纷 法官公断获赔偿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依法判决,原告获得了全部理赔。
2016年8月,原告李某投保两份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并同时投保4份保险一年期附加险。2019年8月,原告驾驶皮卡车发生单车碰撞事故,造成身体受伤。经鉴定,其构成一级伤残,属高残,原告遂申请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保险金额20万元10倍标准赔偿200万元以及他附加险保险金额20万元,但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数额的2倍向原告赔付4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不予赔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了深入仔细的分析、研判,依法认定原告驾驶的车辆属于“私家车”范筹,其发生事故构成“高残”,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10倍标准赔偿原告赔偿金。同时,对原告要求赔付4份附加险的赔偿请求金予以驳回。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按照10倍的赔偿金额交纳剩余160万元和案件诉讼费,案件圆满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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