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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 有效的民事强制措施

22-03-25 09:07 来源:山丹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主要方式之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近期,山丹法院受理了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原煤炭供销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进购一批原煤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货物运送至甲方仓库后,甲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货款。经乙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均推诿拒付,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最近有一笔10万元款项进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保全甲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对乙公司提交的网上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立即做出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裁定并移交执行部门实施了保全措施。甲公司收到冻结财产的民事裁定书后急忙来到法院要求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解决。本着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多番协调,最终甲公司在乙公司起诉前履行了10万元货款交付义务。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货款后,负责人高兴地来到法院,申请解除对甲公司账户的冻结并对承办案件法官说到:“杜法官,真是太感谢了。这是我公司第一次没有经过起诉开庭就要到了货款,看来以后还是要这么办!”双方未经诉讼就解决了纠纷。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很多好处,能及时有效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胜诉后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利于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对定分止争大有帮助。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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