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起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以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以情释理,最终调解结案。

案件回顾
2006年9月,该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协议规定被告将某段公路的挖补罩面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006年12月,原告如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而此时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结,经双方协商,原告愿出资购买被告正在修建的住宅楼一套,购房款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中予以抵顶。住宅楼工程竣工后,被告如约将一套住房交付原告,原告居住至今。2021年12月,被告在原告住宅楼入口处张贴了《交费情况表》,表中显示原告并未向被告交纳购房款。因被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更换,被告也不认可原告已全额付清购房款,故原告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认真分析案情,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在开庭时,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大,剑拔弩张。为避免“审理一案、双方结怨”的局面出现,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做思想工作打开双方的心结,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通过向双方明法悉理、分析是非曲直,采用换位思考、背靠背分头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反复沟通交流,使得双方情绪逐渐平稳,互相有了更多的理解,法官把握时机,向双方示明一定要互谅互让,尽量达成调解,将损失降到最低,最终被告同意在2022年6月1日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还促使原被告之间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消除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采用以情释理、以理释法,以法解结的工作方法,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法律的深度,为推动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良好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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