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法院院长开庭:带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月9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成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永宏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交通肇事案正式开庭,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5日10时38分,被告人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载一车沙子)沿江武路由毛坝镇驶往小川镇方向,途经江武线45KM+100M左转湾处时,与对向台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撞,后小型普通客车又与道路右侧施工区停放的车辆相刮撞,被告人张某在进行避让过程中,其右前轮将道路右侧边沿步行的行人杜某某碰撞推行碾压,造成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审判人员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的意见,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后,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成县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协调联动,在确保办案质效的同时进行快审快结,有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确保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成县法院将总结优秀经验做法,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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