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拿来,捅死他!”被执行人叫嚣,结果……
▲ 凌晨1时,将被执行人送入拘留所
现场回顾
2022年2月10日上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时,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汪某住所处要求其配合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汪某态度嚣张,径直离开不予配合,在执行法官控制被执行人汪某时,其上前撕扯、殴打执行法官并大肆辱骂。
紧急处理
执行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立即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展开执行行动,决定对被执行人汪某实施司法拘留,法警将被执行人汪某控制并带回法院羁押。
最终处罚
鉴于被执行人汪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规避执行、暴力抗法的恶劣行为,安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以15日司法拘留,于当日移交汉滨区拘留所进行羁押,视情况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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