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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敦煌市法院:未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22-01-24 11:28 来源:敦煌市法院 编辑:靳佩佩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费用的合同。生活中,在履行租赁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或者承租人拒绝缴纳租金等各种违约情形。租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近期,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梁某租赁了某局位于公共区域的停车位进行经营,2018年至2019年梁某与某局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了租赁费,2020年梁某与某局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后某局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租赁费并承担违约金。梁某的租赁期间已届满,但其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故梁某应支付某局租赁费以及违约金。

  通过分析,未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果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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