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避而不见”避不开法律责任
文书送达是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司法实践中,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的后果,采取拒接、躲避送达人员等方式拖延诉讼,躲避、规避送达。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人民法庭就受理了一起“送达难”的案件。
【事件经过】
王某、张某均是北道埠法庭受理案件的被告,二人各涉及两个案件。在办案法官通知其应诉时,他们口头承诺将到庭应诉,但拒不到庭。随后又以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拉黑办案法官联系电话等方式拖延应诉。经多番排查,办案法官获悉王某、张某的现居地址,便携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上门送达。
办案法官与法官助理到王某、张某家中送达时,两人均不在家,且家人在得知来意后均称不知其去向,也无法和他们取得联系。因惧怕签字代收应诉文书而惹上官司,王某、张某家人表示拒不签收。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一番释法析理后,王某、张某的成年家人均签收了应诉文书,并承诺会将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及传票所载开庭时间及时告知王某、张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官提醒】
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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