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十余年房产纠纷为何久久僵持不下 鼎立信 今天
近日,A公司与B公司因为房产登记问题又双双对簿公堂,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历时十余年,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A公司
我公司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严格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和B公司签署的一系列协议足以证明涉案登记的产权系我公司和B公司的真实意见表示,B公司申请撤销颁证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
B公司
金昌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做出颁发不动产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件回顾
2007年
双方协商,A公司将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双方合作,共同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016年
经金昌市金川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
双方就涉案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又达成分割协议。
2018年
3月,A公司向金昌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月,金昌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向A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
B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动产权证,并办理共有不动产产权登记证。金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金昌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作出的不动产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
2020年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金昌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昌中院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双方矛盾尖锐,互不相让,矛盾纠纷长达十余年之久,暗下决心要找出问题根源所在,解开这个“死结”。经仔细翻阅案卷,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背靠背”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金昌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曾为A公司办理过不动产首次登记,此次诉讼为A公司办理的转移登记,B公司实际诉讼的目的是想通过法院撤销A公司的产权登记,让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直接办理到他人名下。
然而,金昌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因机构调整,档案资料未全部移交归档,导致A公司首次登记有关材料缺失,经法院依法调取,最终找了这份关键性的证据。经两次进行开庭质证,释法析理,B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认定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十余年纠纷终一锤定音。
Q:本案中提到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是什么?与办理不动产权证有什么关系呢?来看法官怎么说。
J:《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要办理不动产权证需在首次登记完成后方能办理。
Q: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
J:《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房屋所有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案中,A公司就与B公司共同开发的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已办理首次登记,该登记行为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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