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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7)

21-12-23 17: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靳佩佩

马某某哄闹法庭、辱骂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等三人赡养纠纷一案。案件开庭后,马某某故意刁难办案法官,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哄闹法庭,经法官提醒后不但拒不改正,还对办案法官进行辱骂,且在下班时继续在法院门口拦截和辱骂、诽谤法官。

  处理结果

  马某某公然辱骂法官、哄闹法庭,不仅伤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严重妨碍了正常司法工作秩序,应予以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丰宁法院依法对马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在执行拘留过程中,马某某因病住院,提供了疾病诊断证明,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并主动向法官赔礼道歉,提交了悔过书,保证以后吸取教训。该院对马某某作出拘留暂缓执行、减免罚金1.5万元,实际收取罚金5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本案中,马某某哄闹法庭、辱骂法官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法官尊严,扰乱了法庭秩序,更损害了法律权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予以严厉惩处。丰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

李某违反法庭纪律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上午9时,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系原告李某某之兄)作为旁听人员参加了该案的旁听。庭审期间,李某因对王某某的庭审陈述不满,在未经审判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言,指责王某某,法官当庭对李某进行了警告,并告知其应遵守法庭纪律。李某不仅不听警告,还从旁听区域冲向审判区的被告席,并跳至被告席位上,辱骂王某某且欲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行为,法官及时制止,庭审被迫中止。事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庭出具了书面检查。

  处理结果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影响了庭审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李某已认识到自身错误且有悔改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陵川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现已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李某因不满被告王某某庭审中的陈述,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活动中止,经批评教育后承认了错误。李某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案外人黄某违反法庭纪律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夏某与戴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的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实阶段,案外人黄某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授权委托手续。法官多次明确告知黄某无代理权,但黄某拒不离开被告席,并采取大吼大叫、用拳头和书籍敲打被告席、长时间滞留法庭等方式表达不满,其行为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而后,法官要求值庭法警将黄某带离法庭,但黄某拒不配合,在推搡过程中抓伤了人民陪审员,还窜至原告席骚扰原告及其代理人。被法庭工作人员强行带离后,黄某将私家车开至法庭门口,对法庭出入口进行阻挡,阻碍群众进出,并在此过程中用言语威胁法官、法警等工作人员。经教育,黄某拒绝承认错误。

  处理结果

  黄某在开庭期间哄闹冲击法庭,被带离后又驾驶私家车封堵法庭出入口,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性质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滨湖区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黄某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的场所,不容侵犯。本案中,黄某先是哄闹人民法庭,后又开私家车堵在人民法庭门前,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人民法庭的正常工作,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滨湖区法院依法对黄某扰乱人民法庭诉讼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体现了法院保障人民法庭司法秩序的决心,更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官的人格尊严,具有典型意义。

钱某某寻衅滋事砸坏法院工作设施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钱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共有财产纠纷一案的判决,在法院信访服务中心指引牌、公交汽车站等场所张贴印有法官照片、对案件审理结果表达不满情绪内容等的纸制信息。法院多次进行判后答疑,并商请驻地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劝诫,钱某某置若罔闻,谩骂诋毁,伺机报复。2020年10月24日22时许,钱某某至上海二中院外,用石头将法院立案庭二楼的玻璃外墙和法院设立于人行道上的公告栏玻璃砸坏。法院遂向驻地派出所报警,要求惩处。

  处理结果

  2021年2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认为,钱某某因不满上海二中院的判决,任意损毁法院工作设施和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钱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相关财物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工作设施是依法惩罚犯罪,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职责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涉案当事人理应尊重司法裁判,敬畏国家法律,理性表达诉求。一切破坏、损害法院工作设施,恐吓要挟法院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的行为,均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人民法院将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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