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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向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说“不”!案例选编(五)

20-12-14 15: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齐瑞敏

  谭某不实言论诽谤法官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原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刘某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山西高院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系刘某母亲)多次到法院,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人身攻击。

  在山西高院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后,谭某不尊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为泄私愤,于2018年12月1日以“山西高院官官相互”的网名,在新浪微博上用实名方式发表对承办法官的诽谤性、不实性言论,并广发朋友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平陆法院发现舆情后,第一时间听取了合议庭对案件情况的汇报,详细核对相关情况,研究决定对谭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平陆法院第一时间通过官微、微博、今日头条发布相关信息,介绍案情,说明真相,并进行相关普法宣传。

   典型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拥有崇高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得到尊重,法官的职业尊严不能随意蹂躏,法官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必须得到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发表言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诋毁法院、诽谤法官,更不得通过发帖、非访、舆论绑架等方式妄图给法官施加压力以达到非法目的,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惩罚。同时,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平陆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切实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为受到侵害的法官及时排除妨害、保驾护航,不断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毛春芳)

  吴某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吴某与钱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吴某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收到判决书后心生不满,于2018年4月22日深夜,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用粗俗污秽的言语辱骂、威胁承办法官。次日,法院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法律释明和教育,但吴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并称一审法院无权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处理结果 

  如皋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如皋法院对吴某作出司法拘留七日,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吴某系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却迁怒于承办法官,采用深夜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法官,经说服教育后仍态度顽劣,既不理智,也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行为。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这是对法官正当履职的最基本保障。侮辱、谩骂、诽谤法官,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李 茜)

  许某侮辱、威胁执行法官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许某收到执行通知材料后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该院遂依法扣押了许某名下的力帆牌汽车一辆,并要求许某依法履行义务。2020年7月29日,许某致电承办法官,要求立即返还其车辆。承办法官告知其须主动履行完毕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返还车辆时方可返还。后因协商未果,许某再次致电承办法官,不仅拒绝到庭配合执行,还声称不返还车辆就拒不偿还全部债务,态度极其恶劣。之后几天许某多次来电,谩骂、侮辱法院及法官,言语污秽,并威胁承办法官“要给法官好看”“弄出事法院要负责”,经承办法官多次制止仍不悔改。8月4日,许某变本加厉,再次来电恐吓法官及近亲属。

   处理结果 

  顺德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了解上述情况后,迅速拟定工作方案,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承办法官提供援助。2020年8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顺德法院对许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办案是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体现,当事人谩骂、侮辱、威胁依法履职的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个人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侵害法官权益的违法行为迅速作出回应与处置,为法官依法履职强力护航,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不容藐视、法官不容侮辱”的明确信号。(肖 凤)

  夏某某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夏某某在其住处与替女儿索要债务的华某及同行人员孙某发生争吵,后殴打孙某致其轻伤,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夏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夏某某继续申诉,仍被法院驳回,因此心生不满和怨愤。2019年6月20日上午,夏某某来到上海二中院立案大厅安检口外侧,向自身泼洒有可燃的“香蕉水”欲放火自焚。在场工作人员见状合力将其制服,移交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作处理。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某某犯放火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办公场所意图放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该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依法惩罚犯罪,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职责。任何涉案当事人理应自觉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敬畏国家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理性表达诉求。一切破坏、扰乱或影响法院工作秩序,恐吓要挟法院工作人员,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人民法院将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制裁。(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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