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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甘肃法院悬赏这30人!其中4人为90后

21-04-27 17:11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玉权与杜爱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爱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杜爱鸿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杜爱鸿,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环县虎洞镇高庙湾村杜家湾队人,住环县环洲路106号粮食局商住楼1幢1单元15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5080541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杜爱鸿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杜爱鸿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杜爱鸿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12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保林与侯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立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侯立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立伟,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乡常兆台村侯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100541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侯立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侯立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侯立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51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任治国与侯立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立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侯立鑫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立鑫,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常兆台村丁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32441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侯立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侯立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侯立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26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广彬与胡喜峰、胡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喜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胡喜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喜峰,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马坊塬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41323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喜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喜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喜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78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广彬与胡喜峰、胡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胡月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月,女,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马坊塬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0111234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月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月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月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78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继苏与贾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学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贾学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学东,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乡贾驿村甜水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42441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学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学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学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419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万凯与马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文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马文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文文,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村人,农民,现在环县东台柒里酒吧务工。身份证号:6228221984012403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文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文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文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怀芳与沈元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元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沈元春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元春,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半个城村沈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92341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元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元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元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653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秦元玉与杨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建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杨建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建文,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常兆台村杨掌队人,农民,现住环县富润小康嘉园小区十六号楼三单元9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90041241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建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建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建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安黎峰与杨晓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晓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杨晓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晓文,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乡半个城村半个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40141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晓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晓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晓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53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亮、殷涛与张荣、张娟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娟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娟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娟娟,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灵武路170号。身份证号:62282219850521002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娟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娟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娟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612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亮、殷涛与张荣、张娟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荣,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环县招商局职工,住环县环城镇灵武路170号。身份证号:622822197905254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612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常金龙与周亚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亚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周亚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亚峰,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乡张家湾村桃树茆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72441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亚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亚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亚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71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占虎与曹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树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树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树明,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枣树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1241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树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树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树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476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邬兴旺与戴威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威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威兵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戴威兵,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欣坪村罗家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4325221983070314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戴威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戴威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戴威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天鹏与冯小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小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小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小红,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黑泉河村冯新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2270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小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小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小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沈继洲与耿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沈继洲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勇,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鸳鸯沟村鸳鸯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42400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耿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56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吕云飞与胡志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志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志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志阳,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5072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志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志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志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霞与敬瀚喆婚约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敬瀚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郭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敬瀚喆,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杨巷子队人,住环县红星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901213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敬瀚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敬瀚喆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敬瀚喆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兴刚与李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占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占春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占春,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李湾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40317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占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占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占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琴与念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念红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念红宝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红宝,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念岔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1080217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红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红宝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红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淑霞与史永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永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史永礼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永礼,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史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110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史永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史永礼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史永礼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东海与王德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德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德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德财,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白家掌村白家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4021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德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德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德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21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朝峰与郑彦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彦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朝峰自愿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彦兵,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01500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彦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彦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彦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向春与陈彦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彦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彦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彦蓉,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天桥村新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7052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彦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彦蓉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彦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28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兴周与党清洲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清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党清洲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党清洲,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龙王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55072902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党清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党清洲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党清洲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738.7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樊世啸与刘健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健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健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健陇,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环县耿湾乡政府干部,住环县环江名都7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1071900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健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健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健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271.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万广与刘子华承揽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子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子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子华,男,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陕西省蒲城县平路庙乡阿坡村四组人,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锦园小区1号楼商铺05号。身份证号:6105261981061167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子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子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子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267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鲁生杰与杨双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双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双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双喜,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花园居委会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2233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双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双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双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719.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宝红与王志杰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志杰,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环县水务局职工,住环县环城镇政府巷92号。身份证号:6228221974030200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志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志杰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志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73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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