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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1.2万!甘肃法院悬赏,这35人高清照片、住址等信息全曝光

21-04-22 17:22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邹静与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巍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巍,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恒泰花园B区2号楼305室。身份证号:6228221977051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巍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803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钟建琳与杨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来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来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来虎,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谢庄村钟阳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0203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来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来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来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70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号

  3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钟丰鹏与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马掌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8193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海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5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凤林、姚雪梅与苏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天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天龙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天龙,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杨庙掌村苏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302052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天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天龙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天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4054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风金与石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晶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晶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晶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01031976072019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晶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晶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晶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27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永宁县望远镇素嵩汽配部与马生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生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生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生瑞,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老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0062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生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生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生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783.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永宁县望远镇利奔汽配经销部与马生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生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生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生瑞,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老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0062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生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生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生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4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树林与王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文勇,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环县洪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环县东苑小区7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7403260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文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文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文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91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牛志强与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鹏,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赵庄村吴台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2013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1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振龙与鲁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三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三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鲁三杰(又名鲁亮亮),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薛塬村薛塬队人,农民,住中天实业楼二号楼三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9207233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鲁三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鲁三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鲁三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清梅与郝兴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兴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兴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兴力,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王山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11233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兴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兴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兴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占龙与樊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良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良俊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良俊,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人,农民,住鲁掌村樊新庄队11号。身份证号:622822198806203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良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良俊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良俊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凯与刘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登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登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登峰,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冯家沟村郝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9063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登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42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刚与王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述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述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述红,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福园之家2511号。身份证号:6228221989051900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述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述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述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8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春红与甘肃麦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包登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麦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身份证号:6227011977091708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明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明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明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21627.01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春红与甘肃麦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包登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登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包登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包登新,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帝景豪庭2号楼262室,身份证号:6228011980061400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包登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包登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包登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21627.01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黎明与刘彦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彦京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彦京,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40800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彦京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4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彦飞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君,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人,农民,住甜水街行政村南街队05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4100535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留洋与樊英兴、樊英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英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英兴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英兴,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人,住环洲路1号建筑公司小区5252号。身份证号:622822196207011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英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英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英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922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留洋与樊九霄、樊英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九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九霄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九霄,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环县皮影保护中心职工,住环县环城镇中街274号。身份证号:6228221983090919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九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九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九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922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万晨水产调料门市部与梁耘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耘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耘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耘源(曾用名梁运宁、梁宁),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住环县环城镇西苑小区13幢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7061300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耘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耘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耘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88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帮龙与马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涛,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鲁家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102100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帮龙与刘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凯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凯,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107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凯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凯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世怀与胡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雄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雄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雄英,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周塬村周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703235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雄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雄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雄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0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晓琴与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燕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燕,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40235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燕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燕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燕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71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占君与代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天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天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代天斌,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谢庄村代老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114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天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天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天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1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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