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饱口腹之欲,金塔县4人非法猎捕、 杀害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12月10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捡拾、购买等方式获得气枪、折叠小口径步枪、双管猎枪等4支枪支及部分铅弹、步枪子弹后,将其中2支藏匿于金塔镇金大村二组的一废弃房屋旁柴堆内,一支加装瞄准镜后用于打猎,一支藏匿于被告人孙某某经营的锦晟汽车装潢店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高某,先后在额济纳旗马鬃山苏木境内、金塔县三分水闸以北的地方射杀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盘羊一只、鹅喉羚一只,雉鸡一只,原鸽三只。后被告人驾车将猎杀的濒危野生动物盘羊、鹅喉羚运至陈某某平房后院内,剥皮肢解后自行分配。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盘羊、鹅喉羚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鸽被列为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只盘羊的整体价值为50000元;一只鹅喉羚的整体价值为15000元;一只原鸽的整体价值为300元;一只雉鸡的整体价值为300元。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再次到金塔县芨芨台子煤矿附近荒山内打猎未果,在返回金塔途中,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被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
法庭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高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盘羊1只、鹅喉羚1只,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濒危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识,养成保护野生动物拒食野味的良好习惯,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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