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的购房合同 vs 二十年后的产权纷争
众所周知,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条件,任何以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最终一步都是要办理过户登记。这些年来,签订购房合同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此前也发布过许多相关案例。近日,西固法院又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可这起案件却着实给本案的办案法官出了一道难题。
事情还要从十九年前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说起。2001年,刚刚二十出头的王某为了结婚,以5万元的价格从丧偶独居的张大爷手中买下了一套位于西固某小区内的房屋。王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当天即向张大爷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张大爷也于次日搬离了房屋并将房屋钥匙及相关产权证明一并交给了王某。王某虽也曾想过将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但由于其在结婚后第二年就搬居它处并把这套房屋租给他人使用,过户的事情也就一直耽误了下来。
案情回顾
2019年,已过不惑之年的王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遂打算将这套房屋转手他人,但由于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根本无法交易,只能去找当年卖房给他的张大爷。已经时隔近二十年,要在茫茫人海中寻找一个当初只有几面之缘的人谈何容易,但王某几经辗转,还是打听到了张大爷的消息:原来,张大爷早在2013年就已经去世,只有三个儿子尚在兰州居住。王某想方设法联系到了张大爷的三个儿子,要求他们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却遭到拒绝,王某遂将三人起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三位被告询问本案的事实经过,三兄弟的口径十分一致,均对父亲生前卖房一事表示不知情,也不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中一人更是直接告诉法官,既然房子直到今天还是他们家的财产,他们兄弟愿意将当初那5万元购房款全额退给王某,请王某将房子“物归原主”。三名被告心里那点“小盘算”办案法官岂会不知:时过境迁,房屋的价值在这近二十年间已翻了数倍,早就远远超过了他们口中的5万元;况且如今的5万元与二十年前的5万元又怎么能够相提并论?
那么,既然张大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不愿意配合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又要如何处理呢?在调解阶段,办案法官询问三名被告是否知道张大爷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三人均点头称是;法官又问道,既然兄弟三人都知道父亲生前有一套房屋,可在张大爷去世后的多年间从未有人主张继承这套房屋,也从未关心过这套房屋由何人居住使用,这符合常理吗?三人哑口无言,沉默以对。办案法官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收条、租房合同、多年的缴费收据等证据均足以证明王某与张大爷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存在,且王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多年。三名被告虽主张自己对父亲卖房一事不知情,但均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且这一主张明显不符常理。三被告虽然不是当年购房合同的相对方,不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张大爷负有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现张大爷已经去世,三被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就应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协助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办案法官一番释法明理后,三名被告终于明白自己那点“小盘算”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与原告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承诺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王某也在买下房屋近二十年后真正成为了房屋的主人。
相关新闻
- 2020-12-11重点案件重点办 锦旗面面真情现——定西市中院快速执结两起涉特殊主体案件
- 2020-12-11诉前调解巧释嫌 夫妻双双把家还
- 2020-12-11宁县法院公开审理杨某等13人涉恶案
- 2020-12-10渭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