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12月9日,渭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15名被告人分布全国7个省份,有着不同的职业,操着不同的口音,却共同做起了买卖电话卡的“生意”,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便利,一同走向了犯罪的深渊。这是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渭源法院审理的首起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案。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陈某某等15人通过微信、QQ等网络形式联系,常年从事让他人用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解冻解封微信、注册国税账号和买卖电话卡等非法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其中,董某某、王某某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三张电话卡被该犯罪团伙贩卖至境外,在国内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3起,涉案金额共计80654元,黄某某等15人主观上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非法买卖电话卡,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犯罪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据此,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黄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庭审规范、完整,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持希望的心态,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持放任的心态,两者均符合故意犯罪的概念。
意图通过租卡、借卡、售卡来获利的想法要不得,这种行为不仅泄露了个人信息,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罚追究,切莫“自作聪明”因贪图小利,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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