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一男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获刑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件,被告人冯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将查获并扣押的警用装备依法予以没收。
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7月11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冯某经营的肃州区小西街39号“战友”服装鞋帽店内,查获用于出售的警用催泪喷射器33个、警用皮带扣11个、警用腰带 11条、单警装备腰带1个、警用帽徽19个、警用软胸标40个、警用铁胸标23个、警衔肩章34对、铁警号9个、警用春秋执勤服7套、警用作训服8套、警用冬季执勤服9套、警用T恤28件、警服夏季执勤服48件、警服裤子32条、警用大檐帽2顶、警用头盔2顶等警用装备。
法庭认为,被告人冯某为牟取利益,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和警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制式警服、警用标识、警官证、警用器械等警用品是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其生产销售都有严格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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