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与效率:3小时内2起案件当庭调解并当场履行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赵金奎法官在3小时内先后当庭调解了两起诉讼案件,且两起案件的被告均当场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件1:健康权纠纷案
2019年年底,在陇西县某烤肉店,被告李某某、曾某某、石某1、石某2等四人与原告陈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等4人将原告陈某撕扯至烤肉店台阶处进行殴打。陇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在被告李某某等3人对原告陈某殴打期间,被告曾某某多次阻止旁观者的劝架行为。后经诊断,原告陈某头部、腰背部受严重外伤,胸部、腿部明显受挫。原告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等四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2:追偿权纠纷案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李某某夫妻系同村村民。2019年6月,原告受首阳水管所委托代收该村自来水入户安装费。原告在按安装户数向水管所转交安装费后,核实发现有两户未交付费用。随后,原告向两户追偿,其中一户承认未交,并将安装费支付给了原告。但被告马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既不承认未交费,更拒绝支付。因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至县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某、李某某返还原告窦某某垫付的自来水入户安装费1230元。
当场调解并履行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采取“背靠背”等调解方式,多听少说,适时找到调解切入点,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两案当事人均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义务。
在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等4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被告李某某等4人当场向原告支付了18000元的赔偿款。
在原告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当场支付了窦某某垫付的费用1200元。
近年来,陇西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调解优势,着力提升办案效率,既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度”,又有助于优化审判资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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