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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三十四期)

20-12-08 14:21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齐瑞敏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孝宗与董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春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孝宗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春祥,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环县曲子镇马家河行政村白马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9031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春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春祥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春祥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677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长平与冯背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背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郭长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背玲,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环县曲子镇马家河村白马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920154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背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背玲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背玲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503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五一与甘肃悦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悦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五一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悦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农贸中心1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应智,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622822198004024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甘肃悦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应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甘肃悦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应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甘肃悦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46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吕作琴与高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广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吕作琴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广东,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镇高家洼村高家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8014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广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广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广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4382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勇信与胡三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三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石勇信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三刚,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环县曲子镇马家河村拐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2141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三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三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三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燕金科、燕新平、樊自祯与胡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胡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燕金科、燕新平、樊自祯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小平,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环县曲子镇西沟村孙家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6011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小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小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小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共计:3433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富霞与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富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城天庆园小区一楼门面房(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罗必丰,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51052219750310729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必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必丰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或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0151.68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3884136882 。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魏久山、张昊昊、殷娜娜与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梁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魏久山、张昊昊、殷娜娜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超,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双城村新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32613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超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超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01988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袁亮亮与梁亮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亮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袁亮亮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亮亮,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孟家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5101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亮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亮亮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亮亮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41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天礼与刘雄民间借贷纠纷两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天礼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雄,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陡沟渠队人,环县甜水加油站职工,环县环城镇南关老交警队巷,身份证号:622822199003181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雄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雄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6555.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兰琳与马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兰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博,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马岗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42913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博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72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崇中升与宋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愿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崇中升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愿宁,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双宋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1091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愿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愿宁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愿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74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波与魏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苏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玉林,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陵园路1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00320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玉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玉林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玉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4231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雁与王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飞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许雁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飞飞,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陡沟渠队人,农民,住环县毛纱厂2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402151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飞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飞飞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飞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59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占省与王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选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宋占省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选银,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环县曲子镇楼房子村阳山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72713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选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选银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选银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1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爱霞与袁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海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爱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海清,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孟家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4251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海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海清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海清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469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魏春庭、石相臣、彭鑫与袁喜宁运输合同、追偿权、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袁喜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魏春庭、石相臣、彭鑫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喜宁,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孟家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5051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喜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喜宁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喜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共计:10726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文婧与张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向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许文婧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向红,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刘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41111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向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向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向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5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一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一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一鸣,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900505007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一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一鸣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一鸣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0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彩梅与张壮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壮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彩梅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壮壮,男,汉族,1994年1月25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孟家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1251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壮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壮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壮壮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32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俊峰与朱首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首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俊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首孺,男,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双城村新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411135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朱首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朱首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朱首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09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3884136882 。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军德与谷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谷小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胡军德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谷小军,男,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崖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07041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谷小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谷小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谷小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614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与孙银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银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银池,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锦江花园11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7031000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银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银池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银池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783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根宏与郝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普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根宏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普龙,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魏塬行政村芦草湾自然村人,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6909302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普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普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普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1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13884136882 。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海瑞与梁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贵,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许家掌村麻台队人,农民,住环县十八里小学路口。身份证号:622822199009252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贵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贵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768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树银与王天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天社,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张庄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2122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天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天社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天社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113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吕军军与王霄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霄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霄霄,女,汉族,1999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南掌堡子村胡麻地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90715312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霄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霄霄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霄霄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凯中与许仲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仲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仲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行政村曹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1032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仲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338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建龙与许仲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仲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仲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行政村曹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1032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仲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2924.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立军与许仲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仲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仲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行政村曹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1032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仲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569.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建成与王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君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明君,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环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环县公安局家属楼北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6307271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明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明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明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959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占省与王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君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明君,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环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环县公安局家属楼北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6307271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明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明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明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53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6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牛慧娟与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丁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丁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丁,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许旗行政村上庄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身份证号:622822199102072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190.3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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