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三十一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任生虎与陈军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军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陈军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军红,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喜家坪村井儿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10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军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军红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军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23,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刚与段春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春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段春颖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段春颖,女, 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乡刘海掌村闫家湾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幸福之家小区2号楼2单元2243室。身份证号:6228221996040841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段春颖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段春颖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段春颖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21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林凡与郭洪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洪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郭洪全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洪全,男,汉族,1992年4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李崾岘村朱上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41819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洪全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洪全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洪全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6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尚泽与庆阳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小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无照片)
被执行人:姜小军,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庆阳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62210119710513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姜小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姜小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姜小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1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连小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小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连小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连小锋,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马驿沟村城子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东台路196号。身份证号:62282219650824194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连小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连小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连小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4255.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志锋与慕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慕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斌,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82019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21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蔺正虎与慕顺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顺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慕顺哲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顺哲,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慕上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42419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顺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顺哲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顺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姜文金与慕永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永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慕永慧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永慧,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里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20302195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永慧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永慧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永慧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68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任彬与慕永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永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慕永宁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永宁,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马驿沟村土卜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82019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永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永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永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7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毛让花与沈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沈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程,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樊家川村沈家川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52419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程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23,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宏珍与孙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建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孙建龙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建龙,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车道镇王西掌村孙高庄队人,农民,住车道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2198105174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建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建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建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76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万庭与王栓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栓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王栓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栓柱,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车道镇朱吊渠村小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80845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栓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栓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栓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志荣与王兴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兴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王兴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兴荣,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车道镇樱桃掌村怀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3194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兴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兴荣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兴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27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邬奎线与杨艳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艳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杨艳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艳鹏,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杨庙掌村杨台队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员工,租住环县县城东台,身份证号:622822199604122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艳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艳鹏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艳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10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23,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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