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 分手后“反目成仇”
恋人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恋爱期间债权债务不明确,但分手后法庭相见,形成债务纠纷
陈先生和贾女士于2019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添加彼此为微信好友。2019年10月1日,陈先生通过微信给贾女士转账520元,转账说明中备注“我爱你”;10月2日,微信转账1314元,转账说明中备注“一生一世”;10月3日,微信转账5000元,转账说明中备注“平安快乐”。后来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陈先生曾多次联系贾女士希望复合,但都没有成功。求和不成的陈先生越想越气愤,认为自己在感情中付出了很多,于是通过法院向贾女士主张恋爱期间自己的开销费用。
接到起诉通知后,贾女士也很生气,认为恋爱时男方给女方花点钱是正常现象,微信转账的钱应当属于赠与。“当时我不收钱,是他求我收的,现在却说是我向他借的。他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一事,而且我确实没借过,现在分手了想要把钱要回去,我不同意。”贾女士说。
庭审前,该案主审法官详细阅读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曾经是恋人关系,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减轻双方当事人诉讼负担,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便多次通过电话主持调解。但是原告陈先生并不情愿,坚称是被告贾女士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的款,不愿意做任何让步;被告贾女士也不同意接受调解,认为自己没有向原告陈先生借款,也没有理由还钱。调解一度陷入僵持阶段。主审法官清楚的认识到,情侣纠纷很难说清谁对谁错,于是对双方采取背靠背方式展开调解,平复双方的情绪,劝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彼此的不易,引导双方各让一步。同时劝解贾女士,让其想想陈先生曾经的付出。经办案法官左右调和、耐心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一方自愿为另一方花费的衣食住行等必要支出,应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在恋爱过程中有借贷关系,双方最好写有借条或协议,以防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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