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迁坟诉请被法院驳回案
基本案情
刘某A与刘某B系同村村民。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来埋葬刘某B祖父的土地被刘某A承包耕种。2002年刘某B祖母、2008年刘某B父亲去世后入葬刘某B祖父墓地时,刘某A均未阻挠,亦未与刘某B之间发生纠纷。2016年9月刘某A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B排除妨害,迁出埋葬在其承包地内的亲属坟墓。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A的诉讼请求本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故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A起诉。刘某A不服,上诉至平凉中院。平凉中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平凉中院以院长发现程序提审该案,认为该诉讼请求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原一审法院审理。
原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刘某B埋葬亲属的当时及此后数年,刘某A并未表示过异议,证明刘某A认可此事;现刘某A要求刘某B迁出埋葬在其承包地内的亲属坟墓,却未提交违背其真实意志的证据,且该项请求违背公序良俗,故对该诉求不应予以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刘某A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A未上诉。
典型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根据该原则依法驳回刘某A的诉讼请求,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维护了公序良俗。我国民间传统讲究人死为大、入土为安,无特殊理由不能轻易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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