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逆行撞死行人 驾驶人被判交通肇事罪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逆行撞死行人,被判交通肇事罪。
今年3月10日8时29分,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沿肃州区飞天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香庄花园南门西侧路段处时,与沿飞天路北侧人行道绿化带由北向南步行至非机动车道的行人吕某某相撞,致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报警,并将吕某某送医院进行治疗。后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较常见的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很多人认为驾驶非机动车一般不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即使真的撞死人也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这是错误的观点,《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未把非机动车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主体之外。由此可见,不管使用什么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时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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