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斗气挥拳伤人,冲动就要付出代价
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路怒症”,他们在开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爆粗口,与他人斗气、口角,还引发肢体冲突,最终,他们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冲动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0日14时许,原告李某某驾驶其出租汽车正常行驶在永昌县新城子镇某村田间小道,准备接送乘客,路遇郭某驾驶拖拉机在前方行驶,李某某着急接人、欲从后面超车,但因道路狭窄、崎岖不平,加上拖拉机声音较大,郭某未能及时避让,李某某只能在拖拉机后面跟行。直到一处路面平坦处,李某某才超过郭某驾驶的拖拉机。但超车后,李某某却将出租车停在拖拉机前面并放下车窗玻璃辱骂郭某,郭某下车和李某某理论发生口角,期间在二人相互撕扯中郭某致李某某受伤。
随即,李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传唤双方调查。
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因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鉴定费等6800余元,郭某也因伤在永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郭某、李某某各处罚款500元、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
因双方在公安机关就经济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遂起诉至永昌县法院西河法庭,诉请判令被告郭某赔偿其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余元。
法院调解
永昌法院西河法庭受理案件后,于10月20日组织双方调解,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郭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4000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结语
该案系一起普通侵害公民健康权纠纷,涉案标的不大,针对案件特点,法院办案团队迅速调取证据组织双方调解,从接收案件到结案仅用了4天,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及时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在超车未果后便对郭某恶语相向,引起二人相互谩骂、撕扯,郭某因受到李某某谩骂后不能适度控制自己情绪进而挥拳击打,造成李某某轻微伤,最终二人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郭某还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二人均付出了“冲动的代价”。正如郭某在调解过程中所言,“一点小事弄成这样,教训深刻”。李某某也表示作为公共交通参与者,每个驾驶人员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不开霸王车、斗气车,行车途中做到礼让三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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