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积极维权 别让你的权利“睡大觉”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为索要买卖装载机欠款提起诉讼,被告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设备公司(出卖人)与被告李某(买受人)于2013年签订了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装载机一台,向原告支付部分首付款,余款自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分18期分期支付。在未付清所有款项之前,设备所有权属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装载机,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尚有1.6万元余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所欠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以自2015年2月起原告再未向其催要过货款、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原告称其向被告发过律师函催要过,并有微信聊天记录,但在法庭限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期限为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故应自2015年2月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时,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制度价值,一方面在于避免证据收集困难,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惩罚在权利上的“睡眠者”,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此案中原告正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最终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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